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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18日《关于准予华安理财合赢12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1494号)准予,由华安理财合赢12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1年8月16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原管理人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于2023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25号),核准华安证券通过设立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集合计划管理人”)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我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正式展业,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相应由华安证券变更为我公司。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集合计划管理人由我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基金”),将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相应转型变更为华富富泽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②机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1)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根据《基金法》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会议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次会议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管理人可以在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会议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富泽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变更产品名称、管理人、产品经理、调整产品的份额类别设置、增加自动终止条款、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对象、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原则、相关费率等,并相应修订产品法律文件。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富泽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18日《关于准予华安理财合赢12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1494号)准予,由华安理财合赢12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1年8月16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原管理人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于2023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25号),核准华安证券通过设立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集合计划管理人”)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我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正式展业,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相应由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我公司。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集合计划管理人由我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基金”),将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相应转型变更为华富富泽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将“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在此基础上,本次会议议案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